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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相关知识二---有关服务贸易的问题   有关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问题

接上篇:http://www.chinasouthcity.com/ArticleShow.asp?ArticleID=596 三、有关服务贸易的问题
  (一)共性的问题
  41.各服务行业港澳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申请手续如何?
  各服务贸易行业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程序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不需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例如房地产、管理咨询、饭店餐饮和仓储业务,设立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港澳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到商务部审批。
  (2)需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事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行业,主要包括医疗及牙医、广告、会议和展览、电信、音像制品分销、电影院、建筑、分销、旅行社、海运、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物流服务。其中建筑、会议和展览、货运代理、物流服务等行业可以直接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其它行业应先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然后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部门办理设立企业的审批手续。
  (3)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商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港澳投资者设立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应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即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提出申请,在经上述行业部门批准后,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2)、(3)条中所列服务行业的投资项目属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港澳投资者应先向企业设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42. 各服务行业港澳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如何?
  各服务贸易行业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在提出申请之前可先参阅本书附件中提供的有关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其中对申请的程序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均有详细的规定。港澳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仔细阅读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3. 各服务行业港澳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需要多长时间后才能开设分公司?
  关于在内的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问题,除了货运代理行业对设立分公司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外,其它港澳投资的企业在正常经营后均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随时开设分公司。
  44.在允许独资的行业中,港澳投资者在内地已有投资的企业如何转为独资企业?港澳投资者可否以收购的形式实现在内地的独资,而不必新设立企业?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已有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之间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为独资企业。港澳服务提供者也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在境内设立独资企业,但是要符合内地关于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
  45.外国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能否享受《安排》规定的待遇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外国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如果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可以享受《安排》规定的待遇。
  46.《安排》中规定,在香港特别成立的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能享受《安排》的待遇。如果该公司不单单为母公司提供服务,也为其它不同客户提供服务,请问能否享受《安排》的待遇?
  主要看其提供的服务与拟在内地投资的业务是否一致。
  (二)涉及具体行业的问题法律服务
  47.香港律师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程序如何?
  根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应当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办法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48.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哪些方式?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地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联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联营为合同型联营。
  这种联营方式是指已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港澳和内地的法律服务。港澳与内地的律师事务所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产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9.港澳律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如何?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的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格标准、资格授予,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内地有关司法考试的统一规定。报考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关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在内地报名的,还应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成绩合格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证书。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同时就具有了担任律师的资格。
  会计、审计服务
  50. 根据《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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